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拒付追索待清偿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24-09-24 01:43

一、拒付追索待清偿 合同纠纷

拒付追索待清偿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当当事人之间出现合同履行问题或违约行为时,往往需要寻求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对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务必要理性、合法地进行处理。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详细地阅读合同条款,并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往往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约定去执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那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拒付的应对措施

当收到对方拒付的通知时,首先应当保持冷静,不要激动或情绪化地反应。在确定对方的拒付是否具备合理性之前,不要贸然采取激烈的行动。

核实拒付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对方可能拒付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问题,也可能是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拒付的具体原因,并协商解决方案。如果能够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这时,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追索权益的方式

如果对方已经拒付货款或款项,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追索措施。

常见的追索权益的方式包括:

  • 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 如对方拒付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款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在追索权益的过程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待清偿的问题

对于已经追回货款或款项,但对方未及时清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 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以迫使其履行清偿义务。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追踪和追究对方的清偿责任。

对待清偿问题的处理需要谨慎而又持续地进行。面对拒不清偿的当事人,一定要坚守原则、坚持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任何一方都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电子承兑拒付追索待清偿怎么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背书撤销。系统返回已成功背书转让但被背书人未响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取消信息并提交审核;

3.审核人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撤销,从需要复核的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

最后一级审计员将验证数字证书并将其提交给银行。

三、票据拒付追索待清偿后可以起诉吗?

票据拒付追索待清偿后你可以起诉,行驶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者是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四、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什么意思?

所谓电子承兑汇票拒付追索待清偿,是指被追索的人同意付款,但未付款。

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仍未收到款项,可以发起追索。当票据的签发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债务相关人是同一银行的,则在收到追索信息后,可通过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处理-清偿”菜单,对“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的票据完成同意清偿的操作,提交后需要企业授权员进行授权。

同意清偿后票据为待签收状态,待追索人签收后通过线下付款方式将票款划付至追索人指定账户。

五、票据追索待清偿账务处理?

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向银行借款:

①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然后按实际利率摊销财务费用,至于应收票据利息的计提照旧处理。

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六、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什么意思?

电票现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就是对方同意到期付款,持票人就可以登录企业网银在票据申请,选择线上清算,然后银行就会把钱打到企业的公户。如果到时间后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就可以直接起诉。

拓展资料:

电子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子分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七、工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怎么操作票据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时权利人首先要保管好票据原件,并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然后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若是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的,有前手的,在取得相关证据之后是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

八、票据追索待清偿有什么影响吗?

拒付追索待清偿不影响追索权。

是付款方到期后拒付的跟被欠款方没有关系,所以拒付追索待清偿不影响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九、追索清偿是什么意思?

追索清偿,是指被追索的人同意付款,但未付款。

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仍未收到款项,可以发起追索。当票据的签发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债务相关人是同一银行的,则在收到追索信息后,可通过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处理-清偿”菜单,对“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的票据完成同意清偿的操作,提交后需要企业授权员进行授权。

十、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问题?

当持票人遭遇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既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要求相应的付款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应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本文将就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1、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持票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2、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汇票逾期兑付事件中,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以公证的方式取得了拒付证明。陕西开拓公司委派其代理人及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处,要求该财务公司开具拒绝付款证明,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汇票短时间不能付款,要等待政府工作组的消息,因此无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这一情况由到场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公证。在随后由陕西开拓建筑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份公证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认为起到拒付证明的效果,陕西开拓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这里建议持票人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起到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作用。

持票人未及时向其前手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虽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若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诉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所有人进行追索,那么很可能存在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的情况,这就会很大程度上延长诉讼的时间,持票人的权利也将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应至少考虑两大因素:即被告是否具备付款能力,以及被告是否易于通知。

并且,如果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在起诉的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5、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 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以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即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转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非常多的被告,不同的被告所在地也不尽相同,持票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不妨在起诉时加入一个本地被告,可以免去舟车劳顿、异地开庭的辛苦。

如果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后能够准确、及时地做到上述几点,则能够在后续诉讼过程取得一定的主动权,增加自己胜诉并获得偿付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