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一、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案件。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在商业社会中非常常见,并且对各方当事人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了解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我们非常重要。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的违反而产生的争议。在商业活动中,几乎每一笔交易都会伴随着一份合同。因此,合同纠纷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纠纷的性质较为复杂,因为它牵涉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多个方面。当事人之间需要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合同的履行义务有明确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判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有合同违约、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等。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盗版、侵犯商业秘密等。
刑事侵权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刑法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惩罚措施,如故意杀人、诽谤他人等。
合同纠纷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虽然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都属于民事案件范畴,但两者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合同纠纷是基于合同关系的争议,而侵权行为则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合同纠纷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之间有相对明确的权益和义务的关系。而侵权行为则是针对被侵犯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与合同关系无直接关系。
其次,合同纠纷更侧重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合同精神的维护。而侵权行为更侧重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对被侵犯方权益的损害,强调主体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惩罚。
最后,合同纠纷通常需要从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裁决。而侵权行为则需要从违法行为的主体、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裁决。
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途径
对于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解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裁决。
-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每一种解决途径都有其特点和优劣势,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是商业社会中常见的争议类型。了解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在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式。
二、侵权行为法?
侵权的行为法是指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在知识产权方面,侵权行为法主要包括:
1.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特性和原始性;
2.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品牌价值;
3.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和发明成果的独特性和专有性;
4. 网络版权法:针对因数字化环境而导致的侵犯版权行为进行处理。
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制裁,如行政罚款、民事赔偿、刑事惩罚等措施。同时,也为受到侵权行为的公民、企业、组织赋予了相应的投诉、申请司法救济、取得赔偿等权利和保障。
总之,侵权行为法的出现及时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工作,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
三、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四、传统侵权行为特点?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五、侵权行为的目的?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公民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就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
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七、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2]
八、合同纠纷和欠条的区别?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欠条通常是民事主体应付但欠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书写的凭证性文书。
九、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哪些权利?侵权行为主要?
具体要看是哪方面侵权,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然而目前,据相关统计显示,司法实践中采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方法确定赔偿额的微乎其微,采用许可费合理倍数的也是很少,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额的。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酌定赔偿是指,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的制度。 当然,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虽然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不存在或是专利许可合同或是许可使用费不合理时,法官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损害赔偿额确定,法官在酌定赔偿额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础是原告提供其损失的间接证据。
法院依法酌定赔偿额时,需要依据案件的相关事实。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被侵权专利的类型,发明和实用新型因比外观设计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因此法院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损害赔偿要高于外观设计专利;
(2)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开发专利的投入;
(3)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
(4)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范围、侵权情节、手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权利人在进行侵权诉讼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咨询费等。 综上,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依据具体案件的相关事实,原告在提出诉讼主张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时,结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尽可能提供索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十、使用和变更姓名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起诉。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二)盗用他人姓名。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扩展资料: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因此,如果姓名权遭受了他人的侵犯,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不愿意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提取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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