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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24-08-31 00:17

一、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

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是今天许多企业和员工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了解和处理这些争议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在此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的一些关键问题。

什么是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

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指的是雇员和雇主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当一个员工和雇主之间出现不满、不和或者严重的问题时,这可能会导致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的产生。

在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

  • 薪酬和福利:薪资支付问题、奖金和福利的分配问题。
  • 工作时间和休假: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问题以及休假政策。
  • 职位晋升和解雇:晋升机会、升职分配以及解雇程序。
  •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工作安全问题。
  • 合同违约:双方违背聘用合同条款导致的纠纷。

如何处理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

处理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识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以下是一些处理人事争议的关键步骤:

  1. 沟通与调解: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是解决人事争议的第一步。双方应当坐下来,倾听对方的意见,并通过谈判和调解达成一致。
  2.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果沟通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雇主和雇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可以评估双方的权益,并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调解。仲裁是通过独立的仲裁员来裁决争议,而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员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4. 法律诉讼: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争议,雇主或雇员可以选择诉诸法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代表双方在法庭上辩护,并最终由法院裁决结果。

如何避免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

预防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比解决争议要节省时间和金钱。以下是一些预防争议的建议:

  • 合同书面化: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 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应当详细规定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薪酬、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 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公司的政策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及时处理问题: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问题和投诉,避免问题升级为较大的争议。
  • 合法合规: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劳动法和雇佣法规定。

结论

人事争议聘用合同纠纷可能对企业和员工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明确了解和处理这些争议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争议裁判规则?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 事 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审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总数须是单数)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七条 仲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审查证据,分析案情,查明争议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在遇到专门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十)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庭记录开庭活动。开庭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

  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三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归 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表等。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1)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3)仲裁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诉讼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四、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五、职称聘用有争议去哪里投诉?

职称聘用时发生争议,应该到聘用你的单位的上级单位投诉,因为职称聘用一般是你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实施的,也是经过你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你认为单位领导在职称聘用时不合理,只能到你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去申诉,但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六、人事争议律师收费标准?

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的律师收费标准

七、人事争议仲裁费用及时间?

仲裁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20元/件;4-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八、人事争议几审为终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不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所以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可以进行二审,二审为终审。

九、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文件,一般情况下的销售合同争议的焦点一般是

1.交货时间或者交货期(期货或现货交货期不同)延时交货或收货视为违约。

2.交货数量(如果是精确到件,个,条,箱等等基本交货数量都没问题,但是如果交货数量为克,米,吨这个就不好把握,好在国家有允许的误差,一般合同规定好很少会出错)

3.交货地点(大宗货物的交货地点一般会写在合同里如xx港口xx站台xx机场等等)

4.交款时间(这个应该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了,以前在做销售时现货一般是款到发货,期货一般是先交30%定金,出货够货上车不出厂付全款提货。现在生意难做,估计会灵活运用了。

5.质量异议(打个比方如果定的是一批彩色钢板,客户拿了一块彩色钢板要按他的颜色做,一般都去线打色公司去打色客户初步确认颜色后开始做。合同同时会注明:允许轻微色差。毕竟两个批次做不出一模一样的东西。

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可以手写在合同里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一般会产生纠纷的就是1-5现在合同都是制式的,应该会避免大部分问题。

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管辖?

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聘用正式批复前,一律暂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