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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 2024-08-30 13:25

一、代销合同纠纷案

代销合同纠纷案:了解权利与责任

代销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作关系,是商业中常见的合同之一。然而,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本文将探讨代销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权利与责任问题。

1. 代销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代销合同是指一方(即委托人)将其产品交由另一方(即代理人)代为销售的合同。委托人以产品销售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而代理人负责实际销售和推广。代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销售产品。
  • 委托人将产品销售的风险转移给代理人。
  • 代销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代销合同纠纷案的常见问题

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纠纷案例:

  • 代理人未按约定销售产品,导致委托人经济损失。
  • 代理人未履行宣传和推广义务,影响产品销售。
  • 委托人未按时付款,导致代理人权益受损。
  • 代理人与其他经销商进行了竞争,违反了代销合同约定。

3. 委托人的权利与责任

委托人作为代销合同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销售产品。
  • 委托人有权对代理人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时提供销售报告和结算款项。
  •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未按时完成销售任务等。

然而,委托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委托人应按时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 委托人应支付代理人按合同约定应得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 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宣传资料、技术支持等。
  • 委托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4. 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

代理人作为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 代理人有权代理销售委托人的产品,并获得相应的佣金和费用。
  • 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时提供产品和销售所需的支持。
  • 代理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 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未支付佣金等。

代理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销售产品,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 代理人应按时提供销售报告和结算款项。
  • 代理人应履行宣传和推广义务,提高产品知名度。
  • 代理人应保护委托人的商誉和利益。

5. 解决代销合同纠纷的方式

当代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 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调解解决:委托专业调解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
  • 仲裁解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代销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合同自愿原则,维护合同的平等、公平原则。

总结

代销合同纠纷案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问题,了解相关的权利与责任对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委托人和代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遵守合同的约定,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双方合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二、代销合同的特征?

代销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不同于一般购销合同,既不是用货币购买对方的商品供自己使用,也不是经营零售业务赚取批零差价,而是替对方出售商品以获取手续费。

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是二次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次发给别人承包时制订的一种经济合同。

三、预约合同纠纷案由?

预约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案由,则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目前集中在商品房买卖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以下统称“认购协议”),这种认购协议通常会约定由购房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并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于将来一定时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购房者的购房意向及开发商的售房意向。

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约定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亦不能强制要求另一方签订。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情况下,一方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法院均会支持,当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供货合同纠纷案由?

应以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起诉。

五、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总经理。

  

  甘肃青旅一审起诉称,甘肃青旅系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其与林嘉锋、陈国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案涉房产。但由于该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团省委的同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对转让标的物进评估,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故请求:1、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林嘉锋、陈国良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嘉锋、陈国良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兰法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该裁定未依法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甘肃青旅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审法院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青旅大厦产权问题的复函》,案涉资产由团省委作为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团省委曾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同意该项资产处置。对于案涉资产转让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体现。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但亦应承担市场经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甘肃青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相反,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首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无任何限定条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其次,甘肃青旅在仲裁中即提出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请求,但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案涉房产转让未经评估、批准等问题。第三,50号调解书作出后,甘肃青旅和团省委又先后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要求提高价款,亦未主张案涉房产不能转让。

  甘肃青旅提出,案涉房产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林嘉锋和陈国良占用案涉房产不属于无

六、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七、商品代销合同的范本?

商品代销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方(代销人):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商品代销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销商品名称: ,代销数量: ,代销价格: 。

二、代销商品质量:必须符合该商品国家标准,如因不符合相关标准所引起的全部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代销商品运输:乙方负责将商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地点为: ),后由甲方自提。

四、代销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五、代销商品报酬:每销售 1 件商品,按单间商品销售额的 %作为报酬。

六、报酬结算:每月28号结算一次,由甲方扣掉相应的报酬,将剩余的销售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甲方。

七、合同解除:如代销人不能按约定时间结算,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

八、违约责任:如其中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当月总销售额的 %给对方,并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全部相关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可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代销合同必须书面吗?

代销合同最好都是书面合同,以免到时出现纠纷不好处理。

合同形式有多种,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合同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九、商品代销合同与包销合同的区别?

1.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包销分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3.代销与包销最大的不同在于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 关系不同,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者实质上是股票购销关系。

4.代销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 没有将所有证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将退回发行人,证券公司 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代销方式的承销佣金相对较低。

5.包销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没有将所有证券 出售出去,剩余部分由证券公司自行购买,因此,证券公司的 风险较大,承销佣金也较高。

十、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