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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举证

合同纠纷 2024-08-28 09:34

一、合同纠纷案举证

合同纠纷案举证及其重要性

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通常指的是因为合同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争议。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以及责任。本文将探讨合同纠纷案举证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 举证的定义和原则

首先,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或损失的发生,而被告则需要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举证是以适用事实的原则为基础的。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有权对其不予支持。

2. 举证的分工和证据的形式

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因为他们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而被告则有权提供与原告相反的证据或辩解。被告的证据可以采用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文件、相关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

3. 举证的时间和举证的重要性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的时间通常在诉讼阶段。原告在起诉之初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被告在答辩时也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作为辩护。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情况来判断是否予以支持。

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举证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当事人能够充分、合理地提供证据,法院可以更加客观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4. 如何应对合同纠纷案举证

在面对合同纠纷案举证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及时搜集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搜集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这些材料将作为举证的重要依据。
  •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当事人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免被视为证据的失真或损坏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 合理选择证据形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例如书面证据、物证或证人证言等。
  • 合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合法获取,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5. 相关法律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依据,其中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举证的相关原则和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证据法是处理证据相关问题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证据的形式、证据的采信和证据的排除等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结论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举证的重要性,及时搜集证据并合理运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举证过程中合法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的方法: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缴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

三、如何举证借贷合同无效?

从以下三个方面举证: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虽然可以撤销,但是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一下,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时无效的,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了十周岁一下的未成年人和不恩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合同。

四、签了空白合同如何举证?

如果劳动者手头上的合同是空白的,那么证明起来就轻松多了,但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书,虽然签订时的确存在空白合同问题,但用人单位举证时提交的合同文本如果已经填写了内容,劳动者则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劳动者承担。当然,劳动者如果可以收集到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的签订空白合同,或者由公司其他员工出庭作证,以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签订空白合同的事实。则劳动者主张的事实也有可能为裁判机关所支持。

五、预约合同纠纷案由?

预约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案由,则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目前集中在商品房买卖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以下统称“认购协议”),这种认购协议通常会约定由购房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并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于将来一定时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购房者的购房意向及开发商的售房意向。

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约定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亦不能强制要求另一方签订。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情况下,一方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法院均会支持,当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六、供货合同纠纷案由?

应以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起诉。

七、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总经理。

  

  甘肃青旅一审起诉称,甘肃青旅系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其与林嘉锋、陈国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案涉房产。但由于该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团省委的同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对转让标的物进评估,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故请求:1、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林嘉锋、陈国良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嘉锋、陈国良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兰法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该裁定未依法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甘肃青旅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审法院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青旅大厦产权问题的复函》,案涉资产由团省委作为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团省委曾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同意该项资产处置。对于案涉资产转让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体现。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但亦应承担市场经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甘肃青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相反,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首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无任何限定条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其次,甘肃青旅在仲裁中即提出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请求,但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案涉房产转让未经评估、批准等问题。第三,50号调解书作出后,甘肃青旅和团省委又先后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要求提高价款,亦未主张案涉房产不能转让。

  甘肃青旅提出,案涉房产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林嘉锋和陈国良占用案涉房产不属于无

八、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九、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

十、招投标合同纠纷案由?

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