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
一、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
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合同的广泛应用,北京地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一项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专业性的任务,需要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对技术合同相关领域的了解。本文将从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一些关键问题和应对措施。
定性与定量分析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主要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主体之间的履行义务等。而定量分析则是基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价格约定、期限等因素,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量化把握。
合同条款解释
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解释是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技术合同通常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权益分配等问题,合同条款的解释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进行合同条款解释时,审理人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从而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解释。
技术背景调查
由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审理人员需要对相关技术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当事人对于技术约定的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以及专家鉴定等方式,了解案件争议的核心技术问题,为案件的裁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专家鉴定与证据采信
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会涉及到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的采信问题。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应当遵循客观、专业、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对于相关证据的采信,则需要结合技术合同的具体情况,在事实查明和证据链条完整的前提下,采信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损失赔偿计算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损失赔偿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损失赔偿进行计算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利益损失、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等多个因素。在具体计算时,审理人员应当遵循补偿损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损失赔偿金额的公正合理。
技术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对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除了诉讼解决之外,还可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例如,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适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并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相关证据。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为了更好地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地区需要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他们应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法院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培养和选拔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意见,提高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效果。
结语
总之,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定性与定量分析、合同条款解释、技术背景调查、专家鉴定与证据采信、损失赔偿计算以及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等都是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处理的问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将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审理技术合同纠纷律师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各个行业中变得越来越常见。技术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而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提供了出色的服务。本文将介绍北京一位备受赞誉的专业律师,专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的挑战
技术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知识和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一般的律师来说是一个挑战。解决这类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法律环境的深入了解。
在北京,我们有一位杰出的律师,他在技术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知识。他是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长期以来专注于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方面享有盛誉。他们拥有多年的经验,精通法律条款和技术细节,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专业的辩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范围内,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解决方案而闻名。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非常重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他们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他们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客户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并为客户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建议。
成功案例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一系列复杂的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展示。
例如,律师事务所曾代表一家国际科技公司解决了一起长期存在的技术合同纠纷。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技术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成功地为客户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并保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
另一个成功案例是律师事务所代表一家本地公司处理一宗与供应商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分析和法律风险的评估,成功地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解决方案,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专业知识和资深经验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技术合同纠纷领域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他们紧跟科技行业的发展趋势,深入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还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这使得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最新的法律咨询和极具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如何联系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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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植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四、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起诉:首先,租赁合同的一方(原告)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立案并通知原告。
3.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4. 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根据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继续审理。
5. 审理:法院将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辩论等环节。双方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供证据、申请调查取证、进行辩论等。
6. 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可能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7. 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可能有所不同。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2009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六、关于审理劳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和要点?
承揽合同纠纷审理思路及要点如下
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合格:
【1】自然人:满18岁了吗?有精神病吗?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因为重名的太多了。
【2】法人:
(1)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2)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有工商登记吗?有营业执照吗?通过年检了吗?该合同处于对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吗?有相关资质吗?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吗?签约前要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派人上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去了解对方情况。
(3)企业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资质证件(如乙方的供应商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要有代理权:①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②子公司必有营业执照,分公司有的有,有的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无需授权书。 ③职能部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2.主体条款: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
【1】明确文书的送达地点,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当事人
【2】考虑将来的诉讼地点,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还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3】明确打官司时是去哪一级法院,是高院、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4】自然人的住所指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要写上国籍,法人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资信调查的基本方法:
【1】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打听对方的信誉情况,
【2】通过银行和行业协会查询对方的信誉情况
【3】申请加入中国企业资信网等资信调查网站,把资信调查业务转给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去做。
4.关于合同签字: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
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公章,只签字也生效。
【6】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5.明确合同的签约地:合同的签约地最好是我方所在地,这样出事后可以取得我方公安局的支持。
6.标的物的全称: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描述。
7.标的物的数量条款:找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计量单位,先确定好度量衡。需要注意,有些标的物是有自然损耗、毛重、净重的。
8.标的物的质量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标准、品质的公差和浮动范围等。合同审核是一个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结果,作为买方,财务部、技术部、检验部都要对合同把关。作为卖方,也要仔细看质量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甲方要求。质量条款的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通过协商去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去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去履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去履行。对于合同目的需要做进一步解释的,有样品的,按样品质量作为标准,但在合同签订时,样品要封样,验收时按照样品质量去验收。可以写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
9.标的物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 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期限。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可以写成:
【1】当场验收;
【2】收货后XX日内验收;
【3】X月X日前验收;
【4】XX日内验收,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买方觉得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验收的,应及时通知卖方,过期则视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符合约定了。
10.标的物的计价条款:
【1】货币可以使用出口国汇率、进口国汇率和第三国汇率。卖方愿意用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买方愿意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如果已经签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货币计量,则需增加订立保值条款,防止汇率变动风险。
【2】合理确定商品单价,作价过高或过低都很可能隐含了商业欺诈行为。
【3】如果包装材料是单独计价的,详见包装条款。
【4】明确计价货币、佣金、折扣、装卸地、银行费用(包括寄单邮费、电报费、信用证的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单据处理费,占总货款的1%-4%)
11.违约责任条款:以经济补偿为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其次,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1】违约是指:不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2】相应的措施是:(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维修、修理、更换?
(3)赔偿损失:赔偿货款和利息,包括守约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是赔偿损失不太好计算,先在合同里列明赔偿范围和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由于有些损失发生了可能没有写进去,可以在合同里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损失;
(4)支付违约金:①合同里规定了违约金,才能用违约金条款 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不能并列使用,但与损失额持平即可
③增加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逾期XX天履行义务,我方可解除合同;按货款的百分之几计算 ④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XX元;
⑤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违约金;
【3】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1)订金是预付款,可以退
(2)押金、保证金可以退。
(3)订金、押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4)定金是一种担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八、建筑合同纠纷审理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和业主的关注。然而,在建筑过程中,合同纠纷难免会发生。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环节。
建筑合同纠纷的背景
建筑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这些纠纷涉及到合同的解释与执行、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等多个方面。
建筑合同是约定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等主体间权利义务、限制与约束关系的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范着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然而,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周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三种形式。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妥善解决方案。仲裁解决是以仲裁机构为主,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纠纷解决。诉讼解决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在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中,诉讼解决被视为最后的手段。诉讼流程相对较为复杂,费时费力,并且结果不一定符合双方的期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仲裁解决往往是更为常见和有效的解决方式。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程序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立案。
- 调解: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安排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终结诉讼。
- 仲裁庭组成: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将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
- 开庭审理:仲裁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辩论。
- 裁决作出:仲裁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 执行裁决: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合同书面性:建筑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证据收集:双方应积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给仲裁机构。
- 律师参与:在建筑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请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和辩护。
- 裁决执行:对于仲裁裁决,双方应该按照裁决内容进行执行。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建筑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其中,一些典型的案例可以提供对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案例分析。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纠纷逐渐显现。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了仲裁解决。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裁决由建筑公司赔偿业主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某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的问题。监理公司不满意施工单位的表现,选择了仲裁解决。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终止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裁决。
结论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是解决建筑行业纠纷的重要环节。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规范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起着重要作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并在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注意合同书面性、证据收集、律师参与和裁决执行等问题。
通过建筑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仲裁解决在实际操作中更为常见和有效。尽管诉讼解决是一种最后的手段,但其费时费力且结果无法确定,因此较少采用。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合理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良好运行。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建筑合同纠纷审理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九、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这个问题太过简单,具体是怎么情况,合同又是怎么约定的,这些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十、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中国法院经常面临的一类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专业性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金融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诸多方面,对于法院来说,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业务知识和经验。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贷双方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约定的借款合同,出现争议和纠纷导致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多发生在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是复杂性和专业性。一方面,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涉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需要法院具备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能力。另一方面,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涉及大额资金,涉及双方的资产和利益,需要法院具备对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程序
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相似,但对法院来说,需要更加重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下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
- 立案:当借款合同的一方向法院递交诉状时,法院会根据立案条件受理案件。
- 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对诉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受理案件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 调解: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进入下一程序。
- 举证:在举证期内,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有必要的话,可以组织鉴定、调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 庭审:根据举证情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庭审过程中,法院可以提问、调查事实、鉴定证据等。
- 判决: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和证据,法院会作出判决。判决书会在一定时限内送达给当事人。
- 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并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会遵循以下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愿订立和履行的原则。
- 公平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优先债权原则: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应有的债权。
- 风险分担原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合理分担借贷双方的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 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时,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独立、中立的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明确合同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 审慎选择合作方:借款人在选择金融机构时,应当仔细调查核实,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合作。
- 保留证据和合同: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借款合同相关的证据和合同,以备纠纷发生时使用。
- 遵守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借款。
- 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当发生问题或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互相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结语
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中国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法院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金融业务知识和经验。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来说,预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借款人应当谨慎选择合作方,并与合作方明确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合规性。
通过加强预防和有效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们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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