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债务包含哪些?
一、地方财政债务包含哪些?
地方财政债务包括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借贷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定规定,积极寻求财政资源的行为,例如借用合企、政府融资平台、基金、非正式金融机构等方式融资入口或掩盖财政收支。
显性债务包括债券、国库券、贷款及同业存款等已经列入预算的债务形式。
二、什么是关注类债务和隐性债务?
关注类债务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基本特征:同正常贷款一样,借款人能够用正常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潜在陷,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抓住这特征,从动态角度考虑,如果这些不利因素消失,则重新划分为正常类。
隐性债务又称潜在债务,一般是改制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的随着后读事项的遂步眀朗化体现出来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等。
三、什么是地方隐性债务?
地方隐性债务是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五种: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二是当时人大常委会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
2、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债,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应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情况,地方政府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的背景下,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4、以PPP项目违规融资:以PPP项目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
5、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在实操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有隐形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质上形成了隐性债务。
四、隐性债务认定的三条标准?
包括:1. 是否存在大额的经常性收入缺口;2. 是否存在大额的制度外支出;3.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带来收入或支出的重大事项。此外,隐性债务还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等主体作为借款主体,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诺的借款。这些债务通常不被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中,因此被称为隐性债务。在进行隐性债务认定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存在以上三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就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隐性债务。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隐性债务问题,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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