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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是什么罪?

交通事故 2024-04-28

一、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是什么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因为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致人重伤或死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扩展资料:案例:北京:养老院失火伤人毁现场74岁下肢瘫痪老人陈某在养老院期间因房间失火全身大面积被烧伤,一个多月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其家人将陈某入住的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陈某不听劝告在房间内抽烟引发火灾,应自行担责。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2007年8月,陈某因下肢瘫痪由家人送往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2014年3月14日下午3点左右,陈某居住的房间内发生火灾,陈某被烧伤。

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将陈某救出并送往医院急救。

其间,老年公寓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

经诊断,陈某烧伤面积达45%,全身多处、轻度吸入性损伤等。

同年4月25日,陈某因双肺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据悉,陈某房间的火情被工作人员自行扑灭,护理人员将火灾现场打扫清理,并将过火的床垫拿到院外。

清理火灾现场后,养老院通知家属,家属当晚11点半报警。

事后,消防部门对火灾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

消防部门拍摄的失火现场照片显示,着火部位主要在床的外侧靠近床头柜处,床头柜上放有烟灰缸,着火的物品主要是陈某使用的床垫和被褥,木床和床头柜有部分阴燃,靠近床头的墙壁被熏黑。

此外,房间内放置有部分未开封的香烟及数个打火机。

因与养老院多次协商未果,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将对方告上法庭。

她们认为,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被烧伤后不治身亡。

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圣泽峰老年公寓认为,火灾非因被告故意或过失导致,事发后被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本案来说,陈某所住的房间所有电器只有电视和饮水机,所有电器和插座均无烧毁或异常现象。

房间内没有被告添加的任何起火或引火物。

通过现场能看到,过火面积很小,可以准确判断起火点在地面靠近床脚之处。

加之床头柜上有烟蒂,置物架上有香烟,当时室内无他人,不难推断起火原因为陈某所致。在此情况下,被告对起火原因不存在过错,自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陈某的护理人员在接受消防部门调查时曾表示,当天下午,院长巡查房间时未发现异样,但过后她看到走廊有烟,发现陈某房间起火,之间有十几分钟。

她说,老人平时经常吸烟,工作人员口头提示过,房间里也贴着提示,但对方不听。老人单独居住,房间里有应急呼叫设施,但事发后没人拉响或呼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法人单位,应当对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当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未尽到而造成入住老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在火灾发生后对陈某实施了一定的救护措施,但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被告在平时对于火灾发生的安全隐患完全尽到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由于被告将火灾现场破坏,且从其举证亦难以认定其在火灾发生后尽到了及时报警的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原因难以认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陈某平时有抽烟的习惯,但由于被告将事故现场破坏,故对于火灾原因是否因陈某抽烟引起,无法查清,故对被告辩称火灾系由于陈某抽烟引起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陈某因火灾而受到损害进而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发后的行为对此酌情支持。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什么规定撤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向当事人要钱合法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对方要钱用于治疗伤者,可以说非常正确,也合法,他不是无愿无故向你要钱,就谈不上犯法,在公安治法和法院法律规定,每个工民犯法要构成条件,事实依据和犯罪程度,哪么本案交通事故伤害了对方,本应该拿钱先对医院治疗和家属生活开支,所以说,受伤害方向肇事方要钱是合法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之后又返回现场算逃逸吗?

不算肇事逃逸。算是自首。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四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

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申请保全是什么意思?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北京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同时废止。新法虽然已施行多年,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与变化,法律所倡导的新理念尚没有被多数人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多问题和困难。比如在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上,许多群众不理解,不会选择当事人,不懂得那些事故车辆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反而误认为同法官有特殊关系,法院才会保全事故车辆,不但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访缠诉,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笔者拟从新旧法律的变化入手,对照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分析,宣传法律新理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首先,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因为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104、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显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产生歧义,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司法救济手段为辅的纠纷解决途经。首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解属于强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次,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当事人不执行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三,行政调解还是司法途经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了过去用行政强制手段解决纠纷的办法,变为以司法救济手段为主要途经的纠纷解决机制。取消了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和行政强制调解制度;不再授予公安机关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等承担民事责任和不执行可以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公安机关只有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弱化行政调解功能,允许当事人“私了”,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提起,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仍归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关系简单,赔偿主体单一明了。首先,行政责任主体,均属民事赔偿主体。其次,强行规定车主负有垫付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照此规定,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主体一般就是负有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驾驶员和机动车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为取消了机动车车主的垫付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变得异常复杂,非具备专业知识人员,一般很难辨别,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这种赔偿是基于法律对强制保险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的替代责任。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实践中难以认定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况。对此要注意把握几点:首先要区分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车辆所有人指在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支配人包括几种情况:车辆买卖中的未办理登记过户的买受人(包括实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和采用按揭方式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承包经营人、挂靠人、租用人、借用人、盗用人等。其次当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准。具体到各个案件中应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雇佣关系、职务行为、代理关系、监护关系等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的情况,以及不同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

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救助和赔偿制度

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所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受害人是否能获得实际的赔偿,主要依赖于对事故车辆采取措施,无论行政扣留,还是司法保全。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不但取消了公安机关因追索医疗费可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而且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该事故车辆还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后比较起来,新法好象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不利,其实这是对新的事故赔偿制度的曲解,如果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得力的话,对受害人的保护应该更为有利、更为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保护的规定中,不但有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制度,而且还设立了由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和风险转移制度。首先,法律确立了医院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确定保险公司有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该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规定肇事车辆虽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但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四,交通事故责任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补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新法所确立的对受害人救助和索赔体系来看,对受害人的保护明显优于旧法所规定的,由单一主体,即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责任的承责方式。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笔者看到多数受害人并没有得到新法的保护,相反有许多受害人因不堪重负,而放弃治疗;负债累累,却讨债无门。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规定医院的救助义务,缺少监督,没有可操作性,现实中几乎没有一家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未交纳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对伤员实施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被医院拒绝救治的,伤员也不可能忍受身体的巨疼和创伤恶化的风险先去理论,等医院同意救助时再救治,所以多数人只有选择四处借钱,筹齐抢救费用,无力筹齐抢救费用的只有放弃治疗。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过低,不能给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充分的赔偿。一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几千元、上万元都行,远远比不上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仅从偿债能力看,还不如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

3、法律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在我国多数欠发达地区,至今尚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没有设立救助基金。

由于新法所设立的社会救助体系至今尚不完备,又取消了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的制度,导致事实上责任方偿债能力降低。许多得不到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由于行政调解“弱化”,都把希望寄托到司法程序中,但是责任方偿债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受害人承担强制执行不能的风险加大,不明真相的群众会认为法院无力、无能,甚至会认为司法不公,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善待生命健康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尽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救助义务。

七、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还能查到当事人以及家属?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找到。因为我们城市道路傍有很多的天网摄像头,能够清晰的拍到逃逸的车辆牌照,再拫据牌照号就能找到车主了。

还有就是白天路上行人也可以提供逃逸者的车牌信息,这个也是天网撮像头的补充,也是可以作证的依据。所以我们说,逃避是错误的,只能加重责任。有可能会连累家人。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驾始人不在现场安什么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由于交通事故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为客观方面,而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

因此,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不是因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而是因为自身受伤前去医院治疗或者救治伤者等原因,并且积极履行了出险通知等规定的义务的,综合各类因素后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快车提醒您:

一、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九、故意闯红灯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

危险驾驶仅限于酒后驾驶和飙车,交通肇事一般要求死人或者三个以上重伤,当然危险驾驶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按后者处理。 所以闯红灯,如果不存在醉酒或者飙车,造成他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离开现场,再想报警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

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扩展资料: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的做法(1)事故现场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

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

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2)马上停车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3)发出警示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5)防止危险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6)马上求救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点的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

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

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