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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是哪个?

合同纠纷 2024-05-04

一、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是哪个?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加速到期相关问题分析

由出租人提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出租人大部分情况下会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据此,是否满足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条件、租金加速到期日的问题均会影响出租人主张的租金金额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主张的其他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的金额。

一、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二)上海地区法院观点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章节载明:“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加速到期条件;

2.出租人有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明确意思表示;

3.对承租人进行催告且给予合理期限;

4.宣布租金加速到期的意思表示到达承租人。”

关于催告,书中明确:“法律并未明确将催告承租作为租金加速到期的前置程序,一般催告程序发生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加速到期没有明确约定时。对于催告程序的形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催告,以当事人实际收到书面信函通知之日为准;出租人以起诉提出诉请的方式进行催告,以当事人实际收到诉状副本之日为准。”

故上海地区法院对于催告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如租赁合同并无约定,并不一定需要出租人发送书面的催告的书面信函,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催告,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出租人。

(三)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上海地区法院一般以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加速到期已有相应的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出租人加速到期的主张,其中依照法律规定支持加速到期诉请的部分可供参考案例如下:

二、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条件

(一)符合相应条件,可以遵从合同约定主张加速到期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载明,若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加速到期,应满足以下条件:“(1)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2)合同条款对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和后果有明确约定;(3)合同约定的适用条件成就。”

(二)特殊情况下,存在法院不认可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的风险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也明确载明:“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金加速到期条件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非租金给付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的,出租人据此主张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不应支持。”故若承租人轻微违约,即仅未按期支付一期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或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即使出租人关于加速到期的主张满足合同约定的主张加速到期的条件。

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21)沪0104民初8546号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县人民医院、上蔡县兴工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虽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任一期租金的,出租人即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租赁期内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有权宣布提前到期,有权据此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因此,聚信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上蔡县人民医院发出《公函》,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并称加速到期日为2021年3月5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上蔡县人民医院未按期支付第14、15期的租金,现聚信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在承租人仅存在一期租金违约的情形下,即使已满足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未采信出租人关于加速到期的观点。

(三)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目前大部分法院尊重当事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相关约定,即使所约定的租金加速到期条件于承租人而言较为严苛,大部分法院也未依据前述书中内容对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未予支持。部分案例如下:

三、司法实践中租金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一书中载明:“加速到期日的认定有以下两种方式:1.当事人对加速到期日有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2.当事人对加速到期日没有约定的:(1)出租人以向承租人发函等形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若出租人符合主张加速到期条件的,以承租人收到相关函件的日期作为加速到期日,但出租人在函件中确定的加速到期日晚于前述日期的,以出租人指定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2)出租人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若出租人提起诉讼前已对承租人进行催该并给予合理期限,且符合主张加速到期条件的,以承租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未加速到期日;若出租人未对承租人进行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即直接提起诉讼,则起诉状副本送达承租人视为催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答辩期届满日、庭审日、判决日或经过合理期限后的其他日期作为加速到期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加速到期日不同于上述日期的,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日期为加速到期日。”

依据前述规定,上海地区法院对于租金加速到期日的确定较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一般认可当事人的约定,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也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加速到期日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租金加速到期日

当事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日的计算方法,部分案例如下:

(二)以明确的租金加速到期日或送达通知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

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向承租人发出加速到期通知,部分通知中会明确列明租金加速到期日的具体日期,出租人也可选择将通知送达后的一定期限间后的某一天定为租金加速到期日。部分案例如下:

(三)以首次开庭日、法院文书送达或退回之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

在未发送相应催告函、通知或此前未能与承租人明确租金加速到期日的情形下,出租人可选择将起诉日、首次开庭日、法院文书送达或退回之日作为租金到期日向法院进行主张,或法院可自行认定前述日期为相应的租金加速到期日。部分案例如下:

四、关于租金加速到期认定后续的裁判趋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第10点中的内容:“……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内容:“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在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下,若发生承租人违约情形,上海地区法院对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也将持有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结合前述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条件项下特殊情况的分析,后续也不排除法院将承租人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支持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审查标准,在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采取考虑以下措施:

(一)调整租金支付周期,避免采用按年或按季度收取租金的方式

采用较短的租金支付周期是为了避免在承租人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因租金支付周期过长,承租人逾期期数达一期以上的时间过长,延误诉讼提起的时间。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行为进行多元约定

因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才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但承租人或存在的违约情形不仅只限于租金欠付这一种,故出租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于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情形(如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或价值严重贬损或其他因承租人原因将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性、可执行性受不利影响等情形)进行明确,避免法院以违约行为非欠付租金,而不支持出租人关于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请。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05397号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原告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已按约履行了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现原告依据《售后回租赁合同》9.8条约定,政府许可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丧失,导致本合同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受不利影响的,即构成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采矿证到期后并未办理新的采矿证失去持续经营能力,被告庭审中亦确认仍未办理新的采矿证,故被告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本案开庭日加速到期,于法不悖,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可了案涉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关于政府许可失效或丧失的违约情形,并支持了出租人关于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

二、处理商铺转让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是哪个?

2019年,成都市民陈先生在新都区购买了一间商铺。结果三年时间过去了,商铺的产权证也办下来了,但是铺子还没到自己的手里。而这家商铺的承租方是一家诊所,想交租金却找不到收租的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间商铺位于新都区某楼盘的底层,总共300多平米。 购买时该商铺处于出租状态,陈先生原本以为买了商铺,有了产权就可以收租金。但直到目前为止,既没有收到租金,商铺也不能收回。 为此,他还把商铺的出售方成都富力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让对方支付未能正常交楼的违约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富力公司已经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陈先生名下,未超过交房的截止期限,不支持陈先生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为什么会这样呢? 陈先生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为了办理产权证书,自己也交过物业费,这些都成为他已经收楼的证据。 此外,他还收取了几个月的租金。这些房租是由开发商从承租户那里代收过来转给他的,而不是自己直接收的。 这一切能够证明开发商在法律上已经将产权转移给了,但陈先生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这间商铺,因为目前有一家诊所在他的商铺里营业。

这家诊所与原来的开发商签了6年的租赁合同,明年9月到期。 开发商在卖楼时,希望诊所终止租赁合同,将商铺交还给陈先生,为此也曾经打过官司。 富力公司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但由于“买卖不破租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该诊所可以继续使用该商铺一直到租期结束。

但是该诊所一直没有续交租金,因为找不到收房租的对象,都不知道交给谁。 为此,诊所还发了几十次公函,都没得到合同上出租方的回复。陈先生找过开发商希望三方能够协调一下,得到的回复是:开发商的售楼部门是一家独立的公司,房子买完了,这家公司也不存在了。一方面,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开发商已经把商铺交给了陈先生;他持有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另一方面,在商铺中经营的诊所也不愿意终止租赁合同,希望继续交租金。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1、带租约出售的商铺,“买卖不破租赁”。 产权变更后,买受人也就是陈先生就承接了这个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前任业主,也就是开发商的售楼公司,有义务在出售商铺时,告知买受人(陈先生)商铺的出租情况。 如果买受人接受,完成了交易。售楼公司还有义务将产权变动情况告知承租人(诊所),并协助买受人与承租人进行对接。让陈先生成为租赁关系的出租方,顺利收取到租金。 但是,该公司在完成这一义务前就已经注销了,造成了脱节。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完全可以拿着房款不动产权证书,找到这家诊所,让他们把租金直接交给自己。 3、如果诊所实在找不到出租人,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怎么办? 在找不到债权人的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诊所可以将租金向公证机关提存,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

三、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一般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在这个方面很有经验,在国内属于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四、养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养鸡合同纠纷,一般是环境污染问题,或是散养鸡到处吃农民的庄稼,这两种情况,需村级政府和农民共同商议解决,若是环境污问题就得强制养鸡人解决,若是散养鸡到处乱跑,那就让养鸡人圈养鸡,当然还可能有其‘它合同纠纷,那就要因事而论。

五、租地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

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

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六、养猪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解决,可以和对方协商,好好沟通,如果能解决的话就尽量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话可以报警处理,或者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七、信托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无效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近年来,此类教训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不胜数,学员的情况千奇百怪,而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却无法应对这些万千复杂的情况,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十、树苗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2.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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